私供“黑气”?泉州一液化石油气公司被罚!

创建时间:2023-08-25 18:00

 

太危险!

近日

泉州一家液化石油气公司

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被查了!

 

 

 

 

事发于今年7月,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收到安溪县城市管理局转报关于南安市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充装非自有气瓶的违法线索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违法线索进行核实。经查实,这家液化石油气公司分别在今年4月25日、5月4日两次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充装数量累计34瓶,严重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和《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规定,结合《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暂扣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并约谈企业法人,指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主要问题,将该企业整体安全风险等级由‘黄色’调整为‘橙色’,市、县两级燃气管理部门加密检查频次。”泉州市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道。

 

同时针对泉州安溪县某供应点

由安溪县城市管理局立案查处

罚款人民币5000元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运输气瓶驾驶员刘某

则移交安溪县交通运输局立案处罚

对驾驶员刘某

罚款人民币3万元

 

“根据有关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该相关负责人介绍道。部分燃气经营企业为了提高燃气销量,增加经营利润收入,明示、暗示、放任企业员工为持有非自有气瓶的顾客擅自充装燃气,该行为造成其他严格遵守充装自有气瓶企业的合法经营收入减少,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不利于燃气行业良性发展。

 

此外,近些年,液化石油气“黑气”在市场上屡禁不止,有的燃气企业不惜铤而走险,违规对来源不明的气瓶进行燃气充装。此类气瓶一旦流入市场,极易成为“黑气”气瓶。由于该类气瓶可能过期未检,“黑气”经营者未对用户的“灶”“管”“阀”进行安检,增加了燃气泄漏爆炸的风险,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