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办理完成全省首例涉消危险作业案件

创建时间:2023-07-26 18:00

 

 

 

 

 

据介绍,2023年3月7日,水城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多部门捣毁水城区发耳镇蒋某经营的一非法经营瓶装液化气窝点,清除428颗“定时炸弹”。大队第一时间进行立案调查,于3月22日以蒋某涉嫌危险作业移送水城区公安局。

敢作为,善用基层力量

近年来,贵州省大力推动基层力量建设,为基层培养了一批隐患查找“能手”,全国“两会”期间,基层网格员在排查中发现水城区发耳镇一居民住宅楼内存储、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安全隐患后,及时向辖区消防部门上报。水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启动行业部门联勤联动机制,联合区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城市综合执法、交通等部门建立涉消事项联合侦办处置机制,火速赶赴现场侦办,第一时间扣押瓶装液化气约1065kg。

 

 

 

 

 

 

勇作为,主动固定证件

经核实,蒋某使用其岳父邓某位于发耳镇营昌村云脚组的住宅一楼存储瓶装液化石油气,并在售卖活动中使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小货车进行送货,住宅一楼存储瓶装液化石油气409瓶,小货车内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19瓶,其中有97个满瓶。存储、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住宅与周边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最小仅有7米,特别是距离西面的发耳中学男生宿舍楼仅120米,涉嫌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其他行业部门还在商议是否存在非法经营和危险驾驶等违法行为时,总队派专人将扣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送至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进行检验,证明扣押瓶装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化学品,评估爆炸威力相当于4260~10650kg的TNT炸药当量,结合该建筑与居住场所未保持安全距离的实际情况,形成具有现实危险性的报告。

 

 

 

 

 

 

善作为,快速侦办案件

针对在全省范围内对涉消危险作业的刑事案件移动和提起公诉没有先例,在调查、取证、移送过程中没有可借鉴的经验的情况下,总队及时指导六盘水支队开展调查询问、固定证据、案件移送等工作,为案件的移送工作提供法律支撑,3月22日成功移交公安机关。在提请诉讼阶段,总队借鉴全国涉消刑事案件的工作经验,帮助支队调配精干力量,主动协调区检察院、法院、公安等部门,提前做好案件公诉和判决的准备,打通案件办理的后续流程,5月25日,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作业罪,向区检察院移送起诉,5月29日,区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6月12日,区人民法院对蒋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小编提醒:

液化石油气作为一种化学产品,因其具有易燃易爆的物理特性而被《危险化学品名录》收录为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施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因此液化石油气是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为限制买卖的危险化学品。

同时,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气的一种,也被《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为限制买卖的商品。所以液化石油气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液化石油气必须按照相应条件获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对液化石油气经营场所及钢瓶的存储环境都有严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