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黑燃气”如何量刑定罪?344瓶“黑煤气”藏匿僵尸车, 还跨省罐装...

创建时间:2023-06-12 18:00

 

 

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西大队执法队员在巡查至益公山西区时发现一条小路上停放着几辆“僵尸车”,因怀疑有人在通过“以车代库”的方式进行“黑燃气”交易,城西大队立即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蹲守排查。

 

 

 

 

当天下午5时左右,执法队员发现有人在现场搬运燃气瓶,便上前制止。走近一看,只见车内存放有多个液化燃气瓶,通过扫描燃气瓶上的二维码,发现这些燃气瓶末次充装时间为2021年,有的甚至更早,与实际情况不符。随后,执法队员依法对现场三辆面包车和两辆厢式货车上的违法物资进行清点及扣押,发现车上共存放有50公斤的燃气瓶56个、15公斤的燃气瓶272个、5公斤的燃气瓶16个。

 

 

 

 

经调查,案发现场的人员是非法经营燃气的老板,其雇用了多名驾驶员通过厢式货车将空瓶运输至江西某燃气点进行灌装,之后再运回义乌,存放在车上进行售卖。上述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目前已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

当前,城西大队对辖区范围内存在的“黑燃气”现象持续进行专项整治。据不完全统计,今年4月份以来,该大队移交液化燃气瓶400余个,移送相关线索3次,有效打击了非法经营燃气行为。

法时分享|非法经营“黑燃气”如何量刑定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违法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的;因存在重大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而拒不执行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作业活动的。

 

 

法时观点

 

 

 

 

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私自经营、专营违反国家规定限制买卖的物品并扰乱市场秩序。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此罪。

危险作业罪客观表现为: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规定,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关键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却仍然希望或放任这一危险状态的发生。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构成该罪。本案谢某在居民区内储存、销售“黑燃气”,且没有任何防燃、防爆设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隐患很有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显然更加符合危险作业罪的犯罪构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