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瓶装液化气规模化经营改革,合法合规、企业自愿、避免垄断!浙江发布实施指南

创建时间:2023-04-04 08:10

 

编者按:近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规模化经营改革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南》由宁波市公用事业指导中心、宁波市燃气协会主编,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阳光所合伙人、油气事业部负责人陈新松律师作为主要审查人之一,参与了《指南》的审查流程。

《指南》是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保障缺失、规模效益缺失、管理效能缺失的背景下出台,意在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和经营服务能力,完善储存、供应、配送等资源,逐步形成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专业化发展、标准化服务”的市场格局。

规模化经营改革应遵循安全优先、合法合规、企业自愿、公正公平原则,可采取兼并、收购、合资重组等方式组建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规模化企业应满足目标要素的要求,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用户服务、价格管理、数字化管理、应急管理等内容,各要素具体指标可分为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达到约束性指标即符合规模化企业要求。

对于燃气企业而言,尤其要注意规模化改革过程中涉及到的垄断风险。从张家界市永定区7家瓶装液化气经营者垄断协议案,到湖南省怀化市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再到最近的遵义市中心城区8家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瓶装液化气领域逐渐成为反垄断执法机构重点关注的领域。

《指引》中也特别强调,规模化整合后的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避免从事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禁止的垄断行为。经营者可以根据业务状况、规模大小、行业特性等,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或者在现有合规管理制度中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专项工作,规模化整合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当前多个省份在开展瓶装液化气供应市场整合经营,各参与的主体如何设置经营模式、签订合资合作协议避免构成垄断的风险,需要引起各企业的重视和关注。阳光所在瓶装液化气供应市场反垄断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可以助力企业合规经营,欢迎咨询。

正文:

 

 

前 言

浙江省瓶装液化石油气自进入市场经营以来,由于诸多原因,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现状是:一是安全保障缺失,厂房设备老化落后,用气安全隐患突出;二是规模效益缺失,由于规模问题导致改造升级能力不足,难以形成运输、销售整合能力,缺乏市场竞争力;三是管理效能缺失,由于分布散、布局合理性不足导致重复建设多,职能交叉多、恶性竞争多、合理分工少,最终导致覆盖区域狭小、服务质量有限、企业生存艰难,给当地的人民人身安全和生产生活构成不良影响和危害。

因此,为规范全省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行为,提升浙江省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和经营服务能力,确保提供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服务过程能保障人员和使用设施的安全,做到“构建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专业化发展、标准化服务的市场格局”的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反垄断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 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共分6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实施条件,实施方式和实施组织。

本指南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宁波市公用事业指导中心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705号,邮编:315100) ,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指南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宁波市公用事业指导中心、宁波市燃气协会

参编单位:浙江城建煤气热电设计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应春然  王建海  杜吉夫  龚小平  郭杨斌  齐含飞  徐笑蓉  求伟杰  周焕  葛兵  李逸群  郑升阳  陈东杰  胡水云  庄峥宁  余丰  陈思思  崔爱清

主要审查人:李威信   孔晓香   赵亮   陈新松

1  总则

1.0.1 为规范全省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规模化经营改革,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安全、有序和竞争,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于浙江省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自愿开展的规模化经营改革。

1.0.3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的规模化经营改革除应符合本指南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规模化经营改革

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和经营服务能力,完善储存、供应、配送等资源,逐步形成规范化、专业化经营格局的过程。

2.0.2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储存、供应、配送服务的企业。

2.0.3  瓶装液化石油气罐装站

由储存、灌装和装卸设备组成,以液化石油气罐装作业为主要功能的专门场所。

2.0.4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经营和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专门场所。

2.0.5  约束性指标

企业在规模化改革中必须要实现的基本指标。

2.0.6  预期性指标

企业在规模化改革中为实现更高的公共安全与服务水平应逐步实现的指标。

3  基本规定

3.0.1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的规模化经营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安全优先原则。改革后企业的经营,应有利于有效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服务过程中人员和使用设施的安全,有效保障社会公共生产生活,提升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服务水平,提高用户的便利性和体验感。

2 合法合规原则。改革的实施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整合和发展,淘汰一批经整改后仍然不能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监管要求的企业,培育一批管理优质、布局合理、安全高效、便民服务的企业。改革后的规模化企业的经营,不得违反有关燃气和市场管理的法规,宜保持市场适度竞争。

3 企业自愿原则。通过企业自发提出、自行协商和政府引导等形式开展规模化改革;鼓励国有企业参与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改革。

4 公正公平原则。对实行规模化改革的经营企业和未实行规模化改革的经营企业,应实行同一监管标准。

3.0.2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规模化改革后的经营管理应权责统一、主体责任清晰。

3.0.3  规模化企业应满足目标要素的要求,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用户服务、价格管理、数字化管理、应急管理等内容,各要素具体指标可分为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达到约束性指标即符合规模化企业要求。

3.0.4  规模化经营改革可采取兼并、收购、合资重组等方式组建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   

3.0.5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建立公开透明的定价体系,并符合浙江省内有关物价管控的规定。

4  实施条件

4.0.1  加强市场准入,积极培育信誉好、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鼓励具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整合资源,推进规模化经营。

4.0.2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要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积极整改并鼓励参与规模化经营改革:

1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经营和发展不符合当地现行燃气发展规划的;

2  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尚不健全的;

3  不符合城镇燃气服务有关标准规范的;

4  燃气设施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5  存在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标准》DB33/T 1211-2020中规定的Ⅰ类隐患的;

6  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存在风险隐患的。

4.0.3  无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多次违法违规、存在安全隐患、未在限定期限整改到位等情况,按照《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执行。

5  实施方式

5.0.1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可将储存、供应、配送等全过程实行全经营链一体化综合经营。

5.0.2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可承担储存、供应、配送等中的一项或多项专业化经营。

5.0.3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综合经营的指标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专业化经营的指标应达到与其经营范围 (储存、供应、配送等中的一项或多项) 相一致的指标。

6  实施组织

6.0.1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指南的要求制定规模化经营改革实施 方案。实施方案应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前期调研情况、组建方式、经营方式、定 价机制、主要任务、职责分工、工作步骤、工作要求、从业人员处置等内容。

6.0.2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对编制的实施方案的合规性进行论证,论证应包括实施方案内容完整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实施方案试行效果等内容,并出具论证报告。

6.0.3  瓶装液化石油气定价方案应报相关部门备案。

6.0.4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公开告知用户企业主体变更等事项,应加强社会和用户宣传, 做好舆情监控和应对,并在 6 个月内完成用户合同转签,新主体应取得经营许可,原其他家企业的所有经营许可应同步注销。

6.0.5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在 6 个月内完成自有产权瓶转换。罐装站及站内设施、形象标识等应在一年内完成规模化改造。

6.0.6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在组织实施规模化经营改革后,应对实施情况进行自评与总结, 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改革过程产生的台账、数据等及时归档。

6.0.7  规模化整合后的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守法,避免从事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禁止的垄断行为。经营者可以根据业务状况、规模大小、行业特性等,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或者在现有合规管理制度中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专项工作,规模化整合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